医院动态
一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内容:
1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——简称“职工医保”;
2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——“城居医保”;
3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——“新农合”;
4、医疗困难救助制度。
一)、职工医保:
住院医疗费结算:
1、最高支付限额:15万元(原来是10万元);
2、每自然年度个人承担一个起付标准:三级医院800元,二级医院600元,其他300元;
3、起付标准——15万元之间个人承担按三个段落不同比例计算:
例如二级医院:起付标准—2万元,自负20%;2—4万元,自负15%;4—15万元,自负10%。退休人员在以上标准上再降低5个百分点。
门诊医疗费结算:
1、起付标准:在职人员1000元,企业退休人员300元,其他退休人员700元;
2、当年退休人员: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计算确定;
3、取消定点医院统筹管理制度。
二)农民工医保:
1、参保条件:符合职工参保条件且收入偏低的民工;
2、性质:底缴费、保当期、保大病;
3、缴费:个人不缴费,不建立个人帐户,退休后医保关系自然终止;
4、支付范围:住院、规定病种。
三)城居医保:包括少儿和老年居民
1、参保条件:市区户籍符合计生条件,未满18周岁、市区非农户户籍,超过法定退休年龄、07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者;
2、缴费:
少儿:自负150元/年,政府补贴250元/年;
老年:自负400元/年,政府补贴500元/年;
3、免缴人员:孤儿、三无人员、持有效期内“救助证”、二级以上残疾证者。
4、医疗费结算:
最高支付限额:10万元;住院承担一个起付标准(800、600、300);
门诊起付标准:300元,起付标准以上费用个人承担60—40%。
5、无定点医院。
四)新农合:按各地政策执行
五)医疗困难救助:
1、对象:持有效期内“救助证”、二级以上残疾证的参保人员;按规定缴纳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。
2、标准:
1)住院、规定病种:持救助证和残疾证者按医保规定的自负费用;未持救助证和残疾证的退休人员自负费用5000元以上;未持救助证和残疾证的退休前人员自负费用2万元以上;
2)普通门诊:持救助证和残疾证的参保人员,困难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。
六)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:
1、建立动态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和医保协议医师制度;
2、参保人员可在市区定点医院和零售药店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、购药;
3、持救助证和残疾证的参保人员,可在市区惠民医院就诊,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费减免待遇。
4、不列入支付范围: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;出国出境期间;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大面积食物中毒;工伤以及工伤旧病复发;生育、计生手术及其后遗症。
5、参保人员有异常就诊情况的,在调查期内发生的费用。
6、定点医院、药店有严重违规情况的,调查期间可暂停拨付医保基金。
七)规定病种:
1、2008年,更换新的规定病种病历,需要附1寸近照一张;
2、封二页,注明有规定病种的ICD编码;
3、取消定点医院。
八)家庭病床:
1、申请建床条件: 脑血管意外,肢体肌力3级及一下者;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;恶性肿瘤晚期者;长期卧床不起或年满80周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要连续治疗者。
2、费用结算: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,一自然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;建床期间,不能发生门诊、药店费用,但规定病种除外;按住院统筹基金管理,不设立起付标准,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,记录巡诊、检查、治疗等情况,结束时应书写撤床小结。
以上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陆续实施,具体内容以正式文件为准。
医保办
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